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2021年能源監管工作要點》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2021〕2號
各司,各派出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
《2021年能源監管工作要點》已經2020年第71次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落實。
國家能源局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2021年能源監管工作要點
2021年能源監管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能源工作會議精神,以全面落實《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能源監管工作的意見》(國能發監管〔2019〕83號)為主線,抓統籌、謀創新,切實加強能源市場監管和行業監管,維護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場秩序,保障國家能源戰略、規劃、政策、項目有效落地,推動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好局、起好步。重點抓好以下七個方面工作:
一、堅持以黨建工作為引領,著力提升能源監管能力
(一)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始終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嚴格落實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將“兩個維護”貫穿于能源監管工作全過程。切實按照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要求,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抓監管,圍繞國家重大能源戰略規劃政策落實抓監管,圍繞企業群眾關心關切的問題抓監管,全力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
(二)深入推動黨建與業務融合發展。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認真落實領導干部“一崗雙責”和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培養高素質專業化監管干部隊伍,為能源監管工作提供力量源泉和可靠保證。堅持黨對能源監管的全面領導,推動黨建工作和監管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努力實現黨建、業務和隊伍建設的融合發展。
(三)切實加強能源監管能力建設。繼續推動《能源監管條例》立法工作,修訂完善能源監管規章制度。加強監管人員思想政治教育,強化業務知識培訓,適時開展監管國際合作交流,推動理論水平和業務本領同步提高。定期召開能源監管工作例會,通報能源監管工作情況,講解有關政策和監管要求,交流經驗做法。
二、全面落實能源安全新戰略,著力推進能源規劃、政策有效落地
(四)加強重大能源政策執行情況監管。圍繞電煤穩定供應、新能源并網消納等重大發展任務,強化國家能源規劃、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斷提高能源行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率。積極做好“十四五”能源規劃和相關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工作,督促各地抓緊建立規劃落實機制,推動能源規劃的有效實施和能源結構的持續優化。
(五)加強重大能源項目落實情況監管。密切跟蹤跨省跨區輸電通道、油氣管道、大型煤礦項目、水電站、核電站、儲氣設施等重大工程項目合規建設情況、生產運行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對不按照國家能源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建設的項目,及時提出監管意見和建議。
(六)加強能源民生供應保障監管。深入開展能源扶貧、北方地區清潔取暖、農村電網鞏固提升等民生要事、實事監管,推動能源公共服務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延伸,不斷提升民生用能供應保障水平,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
(七)扎實做好能源行業基礎性監管工作。全面了解掌握各地能源行業發展情況、能源企業生產運行情況,加強信息統計分析,及時反映各地能源發展中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研究制定能源監管信息報送和重要事項報告工作規范,細化派出機構信息報送的內容、格式及工作要求。結合疫情常態化防控要求,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時段、重點領域能源供需形勢監測力度。
三、全面落實電力、油氣體制改革精神,著力推進能源市場建設
(八)大力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統籌推進電力中長期交易、現貨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做好各交易品種之間的銜接。組織各地按照《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加快制修訂交易規則(細則),進一步豐富交易品種、方式和頻次,提高市場化交易比重。加大跨省(區)電力中長期交易力度,重點推動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成渝雙城經濟圈等區域電力資源優化配置。
(九)全面深化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修訂《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豐富輔助服務品種。完善跨省跨區輔助服務交易機制,推進南方區域、川渝省間輔助服務市場建設。積極推進儲能設施、虛擬電廠等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推動建立電力用戶參與輔助服務的費用分擔共享機制。
(十)穩步推進油氣市場建設。完善油氣管網設施公平接入機制,推動建立公平公開的管輸服務市場,促進形成上游資源多主體多渠道供應、下游銷售市場充分競爭的油氣市場體系。積極支持天然氣干線管道附近的城市燃氣企業、大用戶等與上游供氣企業簽訂直供、直銷合同,降低企業用氣成本。支持干線管道的支線向市場延伸覆蓋,壓縮管輸層級。
(十一)積極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加強與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地方政府的協作配合,按職責分工做好電力、油氣體制改革相關工作。有序推進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和輸配電價格、增量配電業務、電網輔業市場化、分布式能源市場化交易等改革。推動出臺油氣管網設施容量分配規則,健全管網調度運營機制和管輸服務價格機制。推進省級管網運營機制改革,加快省級管網與國家管網融合發展。
四、全面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部署,著力提升能源優質服務水平
(十二)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組織落實《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加快推廣北京、上海等地典型經驗做法,推動各項目標任務按期完成。各地于2021年底前完成政企協同辦電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工作,實行“三零”服務的低壓非居民用戶全過程辦電時間壓減至20個工作日以內;城市地區用電報裝容量160kW及以下、農村地區100kW及以下的小微企業用電報裝實現“零投資”。
(十三)鞏固“獲得電力”指標世行排名。繼續協調北京、上海兩市對照世行評估標準和全球一流營商環境標桿,補短板、強弱項,做好世行營商環境參評工作,確保“獲得電力”指標世行排名繼續保持全球領先水平。加大對廣州、深圳、杭州、重慶四個備選城市的工作指導力度,力爭相關標準不低于北京、上海水平。
(十四)提升電力行政許可服務水平。組織開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宣貫活動,認真落實證明材料取消后的相關工作要求,總結推廣許可告知承諾制試點成果,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實現全覆蓋。加快推進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普及應用和功能升級完善,繼續做好許可服務“好差評”,組織開展派出機構電力業務資質許可“放管服”改革落實情況評價工作。
五、全面落實市場監管職責,著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十五)強化電網自然壟斷環節監管。加強新建電源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網工程以及發電廠并網運行監管。完善電網公平開放監管制度,修訂《并網調度協議》。持續開展典型電網工程投資成效監管,提升電網工程建設運營效率。加強電力企業價格成本監管,有效釋放電力改革紅利,維護國家電力價格政策的嚴肅性。
(十六)深化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結合相關改革舉措落地、管網調度運營規則出臺等,進一步細化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制度,研究制定托運商準入規則,推動管輸服務合同標準化。督促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做好公平開放服務的申請與受理等工作,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確保管網設施向各類市場主體公平開放。繼續做好管網設施信息公開和信息報送工作,優化企業網上信息公開和信息報送內容,定期開展管輸服務信息統計分析和信息公開。
(十七)加強能源市場秩序監管。加大電力調度交易、廠網電費結算以及信息披露監管力度,嚴格落實《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國能發監管〔2020〕56號)。指導建立市場自律監督工作機制,督促市場運營機構做好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建立健全在線監測系統。會同相關部門完善成品油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進一步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積極支持生物液體燃料發展,扎實做好乙醇汽油推廣監管,督促石油銷售企業按規定銷售生物液體燃料。
六、全面落實依法行政要求,著力加大能源行政執法和稽查工作力度
(十八)加大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力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和行政處罰工作機制,依法處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認真搜集梳理違法違規問題線索,集中力量查處部分典型違法違規案件。堅決遏制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反彈蔓延勢頭,有效規范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秩序。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力度,及時公開行政處罰信息,有力威懾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認真做好投訴舉報處理工作。進一步提高12398能源監管熱線投訴舉報事項處理質量,及時解決小微企業、民營企業、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加強投訴舉報處理統計分析,深入分析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堵點問題,持續開展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專項整治,滿足人民群眾的用能需求。定期發布投訴舉報處理情況通報,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
(二十)積極開展爭議糾紛調解和裁決工作。加強電力行政調解和裁決工作,發揮監管機構的專業優勢,充分利用行政協調手段解決爭議糾紛。除電力行業外,積極開展能源行業其他領域爭議糾紛調解等工作。
(二十一)有效利用信用監管手段。組織研究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能源監管機制,完善能源信用信息平臺功能,做好企業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工作,用好信用風險預警信息,對信用等級較低的企業,加大檢查頻次和督查力度。組織開展以信用為基礎的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監管,對違規企業依法采取聯合懲戒等措施。
七、全面落實年度監管任務清單,著力提升能源監管效能
(二十二)組織開展綜合監管、專項監管和重點監管。制定《2021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清單》,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心、市場主體反映強烈、人民群眾關切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綜合監管、專項監管和重點監管。集中時間和人員力量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進行監管,深入查找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意見建議。
(二十三)強化問題處理和監管成果運用。嚴格落實《能源監管發現問題后續處理工作規范》(國能綜通監管〔2020〕129號),按照監管發現問題的不同性質和情節,分別采取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督促落實、監管約談、政策完善等方式進行處理。適時編制發布監管報告,重點披露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典型案例,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完善閉環監管工作機制,將監管報告作為擬訂行業規劃、政策和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或依據。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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