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公告,同時這也是全國第一個制定實施細則的省份!這會對全國各大省份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制定產生借鑒意義嗎?
8月26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實施細則共7章54條,本版實施細則與銀保監會于6月9日發布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差別不大。在經營規則方面,融資租賃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組織形式、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調整股權結構等,應當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變更申請材料。銀保監會發布的“監管辦法”明確說明“原則上過渡期不超過三年。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特定行業的實際情況,適當延長過渡期安排。”,而河北的實施細同樣如此規定。并且強調“第五十四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對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外,"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從事的業務或活動"從5條增加為10條,以下為增加的五條:(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或要求地方政府為租賃項目提供擔保、承諾還款等;
(五)虛擬出資、虛構租賃物,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標的為租賃物,租賃物合同價值與實際價值明顯不符;
(六)虛假宣傳或誤導性宣傳,故意虛構融資租賃項目通過公開渠道進行融資;
(七)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清收;
(八)向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客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在監管指標方面,河北省的實施細則與”監管辦法“基本保持一致,其中新增了融資租賃公司原則上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1%的一般風險損失準備。(“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建立穩健的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及準備金制度,在準確分類的基礎上計提原則上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1%的一般風險損失準備,增強風險抵御能力。”)而(第二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未擔保余值風險的限額管理,根據業務規模、業務性質、復雜程度和市場狀況,對未擔保余值比例較高的融資租賃資產設定風險限額。)也屬于新增明確市級地方金融主管部門每年3月31日前,應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上年度融資租賃公司發展及監管情況報告。實施細則明確了“省級層面現場檢查每年抽選比例不少于5%,市級層面應當對本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每年至少現場檢查一次。”
早在7月3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就發布關于《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實施細則共六章54條。
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行為,強化監督管理,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發展,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起草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途徑將意見發送至我局。征求意見電子郵箱地址為:wpx@hebmail.gov.cn
。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而時隔不到兩個月,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便在官網公布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公告河北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 為規范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落實監管責任,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0〕2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本細則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第三條 從事融資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
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是履行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省監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建立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和重大事件信息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準入和變更進行把控;開展各種方式的監管、檢查工作。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在推動裝備制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在各自監管權限范圍內予以協調配合。第五條 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制定的促進本地區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處置融資租賃公司風險。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內融資租賃公司日常監督管理、年度檢查、風險防范與處置等。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要與被監管對象數量相匹配。第六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與省市場監管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融資租賃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組織形式、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調整股權結構等,應當事先與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變更完成后,融資租賃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變更信息。第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成立5日內,應當將清算公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時公告終止經營。(三)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有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第九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并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第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租賃物購買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另有約定的除外。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或要求地方政府為租賃項目提供擔保、承諾還款等;(五)虛假出資、虛構租賃物,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標的為租賃物,租賃物合同價值與實際價值明顯不符;(六)虛假宣傳或誤導性宣傳,故意虛構融資租賃項目通過公開渠道進行融資;(九)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融資或轉讓資產;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融資租賃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向征信機構提供和查詢融資租賃相關信息。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完善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分工,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以及防欺詐和反洗錢制度等,防范、控制和化解風險,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化解,同時還應當及時識別和控制化解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商業原則,獨立交易、定價公允,以不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融資租賃公司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融資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批準。融資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細則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重大關聯交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5%以上,或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融資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10%以上的交易。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建立穩健的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及準備金制度,在準確分類的基礎上計提原則上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1%的一般風險損失準備,增強風險抵御能力。第十八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并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后期管理。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公司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對租賃物權利狀況進行登記公示。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8倍。風險資產按企業總資產減除現金、銀行存款和國債后的剩余資產確定。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第二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細則其他相關規定。第二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市場發行,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投資者人數、投資金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第二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并開展減值測試。當租賃物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應當及時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計提減值準備。第二十八條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未擔保余值風險的限額管理,根據業務規模、業務性質、復雜程度和市場狀況,對未擔保余值比例較高的融資租賃資產設定風險限額。第二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第三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對委托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第三十一條 售后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并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充分考慮并客觀評估售后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第三十三條 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部門、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監管協調機制、信息共享機制,研究解決轄內融資租賃行業重大問題,加強監管聯動,形成監管合力,有效防范和處置融資租賃公司風險。融資租賃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同時向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應急處置,并在2小時內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報告。第三十四條 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持續深入了解融資租賃公司的運營狀況,分析、評價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狀況,判斷融資租賃公司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滿足審慎經營要求。第三十五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不斷完善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統計制度和信息化監管手段,利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非現場監管;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風險狀況、內控管理等情況,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分類監管。第三十六條
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的日常監管,實行動態監管和全過程監督,依托省金融云平臺加強非現場監管,及時預警和防范風險,重點監督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合規性和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性,及時防范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結合現場與非現場檢查開展多種方式的監管工作,并督促融資租賃公司按要求及時報送信息。每年3月31日前,應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上年度融資租賃公司發展及監管情況報告。第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應按要求登陸《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河北金融云融資租賃數據直報系統》及時進行融資租賃業務登記,真實、準確、完整填報信息;應按要求向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報送相關統計信息資料。第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發生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待決訴訟、仲裁及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5個工作日內向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收到報告后上報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第三十九條 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經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一)查看經營管理場所、采集數據信息、檢查有關系統設備設施;(二)詢問相關單位或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三)查閱、復制融資租賃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登記并依法處理;(四)根據實際需要,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查;省級層面現場檢查每年抽選比例不少于5%,市級層面應當對本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每年至少現場檢查一次。第四十條 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可以與融資租賃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談話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忠誠履職,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第四十一條 開展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檢查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第四十二條 通過現場檢查結果和信息交叉比對、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將轄內的融資租賃公司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第四十三條 正常經營類是指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租賃公司。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對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按其注冊地審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單、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和簡歷、經審計的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規定的其他資料。對于接受并配合監管、在注冊地有經營場所且如實完整填報信息的企業,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形成報告上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在報中國銀保監會同意后及時納入監管名單。第四十四條 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失聯”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監管信息。“空殼”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未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近6個月監管信息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督促非正常經營類企業整改。非正常經營類企業整改驗收合格的,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納入監管名單;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非正常經營名錄,依法向社會公示,并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愿注銷,情節嚴重的,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第四十五條
違法違規經營類是指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違法違規情節較輕且整改驗收合格的,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形成報告上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在報中國銀保監會同意后及時納入監管名單;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處罰、取締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第四十六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董事、高管人員違規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相關違規行為信息,定期在行業內部通報,并將違規融資租賃公司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納入行業從業人員警示名單,通報有關部門、行業自律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向社會公示。第四十七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對其監管工作中知悉的融資租賃公司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第四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 依照法律法規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處罰的,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納入警示名單或違法失信名單等監管措施;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集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一條 鼓勵融資租賃公司依法成立融資租賃行業自律組織。融資租賃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自律、協調、維權、服務等職責,引導融資租賃公司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穩健運行。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過渡期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要求,原則上過渡期不超過三年。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我省行業實際情況和過渡期工作情況,可適當延長過渡期安排。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對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